医生救治患者的义务;知情同意、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知情同意,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研究试验中的同意;患者决策:预立指示;患者健康信息的保密
医生救治患者的义务
医生都有义务治疗所有的病人吗?医患关系是怎么建立起来的?
通常,医生拥有对其服务范围、专业、地理位置、办公时间、接受保险类型等的控制权。患者向医生寻求治疗,医生通过提供治疗而建立医生—患者关系。医患关系就好比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医生和患者自愿签订的。这对于其他一些治疗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是必要的,比如同一名医生对患者进行后续治疗;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相互保密权;以及患者能够在涉嫌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起诉医生。对于充当“好心人”的医生,也就是那些提供紧急医护的医生,许多州规定了他们的有限责任。可见,一项“好人撒玛利亚”的法令,可以保护医生在提供紧急医护时免受民事损害。
由于合同是自愿的,医生通常没有义务接受特定患者进行治疗。然而,有些医疗保险计划和医院员工规章制度,可能要求医生接收一定数量的患者,或强制医生接受一定比例的贫困患者。某些接受联邦资助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意向那些支付不起治疗费用的人提供合理数量的服务。根据州或联邦法律,紧急待命的医生也可能被要求在紧急健康情况下接收患者。根据联邦法律,设有急诊科的医院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治疗任何患者,而不论患者是否有能力支付服务费用。
医患关系一旦建立,可在患者或医生的合理通知后终止。但是,医生不得抛弃患者,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让患者找到合适的替代品继续治疗。
知情同意、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
1. 知情同意
任何个体都有权拥有和控制自己的人身。知情同意源于自治和自决的概念。
知情同意有两个相互依存的要素。首先,个人控制自己人身和身体的权利,包括同意接受医疗的权利。第二,真实有效的医疗同意必须包括所有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包括潜在风险。本披露,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应涵盖有关病人的情况,所提出的医疗的性质和任何好处或风险的治疗,以及任何替代治疗,病人可以考虑。通常,医生承担着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责任。许多医院、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认证机构,都有知情同意的政策。治疗前未获得知情同意,可能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而提起诉讼。
在一些州,某些服务、测试或程序需要得到明确的同意,比如堕胎服务、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检测以及电击疗法等。
2. 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
当医生面对无意识或无法沟通的患者时,医生会怎么做?当医生怀疑:患者在得知危及生命的诊断后可能变得心烦意乱并拒绝治疗时,医生会怎么做?可见,在治疗前获得知情同意,总是会遇到特殊情况。如果不容易获得明示的知情同意,可使用默示同意的三种例外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医生假定患者同意挽救自己的生命,则暗示知情同意。
在继续治疗中,如果医生之前曾对患者进行过相同的治疗,则暗示知情同意。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向患者提供完整信息可能对患者有害,则暗示知情同意。
这些例外情况,不允许医生规避获得明示的知情同意,也不能用来规避患者的意愿。为了符合知情同意的紧急例外情况,必须进行必要的治疗以保护患者的生命或健康。当完全披露的风险对患者构成威胁时,只有当医生认为患者可能变得如此心烦意乱以至于治疗受到严重影响时,例外情况才适用。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医生保留完整信息的特权仅限于出于治疗原因而对患者有害的情况;例如,对有自杀倾向的患者隐瞒癌症诊断。
3. 未成年人和法定无行为能力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和其他法定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或没有能力做出治疗决定,因而通常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未成年人和无法律行为能力者的定义,因各州法律而异。未成年人通常在18岁以下,但在一些州,多为21岁。法定无行为能力人,可能是由于其智力或身体缺陷而被法院认定。
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当然,这条一般规则也有例外。一些州还承认源自普通法的“成熟未成年人”原则,该原则允许未成年人在足够成熟和知识渊博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治疗决定。
“未成年人成熟”原则,可用于保护医生在未经监护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治疗未成年人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向医生表示自己是成熟的成年人,那么医生可能会因未经父母同意提供护理而受到保护,免受父母的诉讼。
4. 研究试验中的同意
如果患者要参与仍被视为实验性的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试验,则有必要获得特别知情同意。在参与可能涉及患者身体状况的研究试验之前,必须向患者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所涉及的风险和任何潜在的医疗益处。
患者决策
患者不仅有权同意治疗;他们还有权拒绝治疗,并有权就其治疗事项做出事先决定。
1. 拒绝治疗的权利
合格的成年患者在决定接受或拒绝哪种治疗以及何时终止治疗时,享有知情同意和宪法保护的普通法权利,即使拒绝或终止治疗可能危及生命。法院承认个人医疗决策中的隐私权。
虽然不合格的患者不会失去他们的决策权,但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律程序来行使决策权。监护人做出拒绝或撤销治疗的决定必须基于以下三个标准之一:主观判断、替代判断或最佳利益。主观判断,指监护人根据主观标准,考虑患者的意愿。替代判断:也许患者在过去说过,或者写过预嘱,如果面临威胁生命的疾病,她希望做什么。当监护人决定如果患者有能力,他相信患者会想做什么时,替代判断标准是合适的。最佳利益标准,允许做出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决策。
2. 预立指示
医疗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医生延长和维持患者生命的能力。许多人选择写下他们的愿望,如果他们变得不合格(无行为能力)后,患上绝症或经历危及生命的事故,他们会或不会想要什么样的医疗,而不是让亲属为他们做出决定或让法院参与他们的治疗。这些患者意愿的书面陈述称为预立指示。大多数州都有法规授权执行两种不同类型的预立指示:永久授权书和生前遗嘱。
永久的医疗保健授权书是一份指定代理人的文件,该代理人有权在患者不合格或无法表达其意愿的情况下,为患者做出治疗决定。除了临终决定,还可以拟定永久授权书,以涵盖不危及生命的情况,例如安置在养老院。一些州要求,如果患者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或终末期状态,永久授权书明确授权代理人撤回或拒绝维持生命的治疗。在住院时或复杂的外科手术之前,患者可能签署的文件中通常包括永久的医疗保健授权书。一般授权书可能包括一项条款,用于在丧失行为能力时启动的医疗决策。
生前遗嘱是一份文件,规定了如果一个人变得不合格且无法表达自己的愿望,那么该人希望披露的有关医疗保健和营养的信息。生前遗嘱通常仅限于有关维持生命治疗的愿望。大多数州将生前遗嘱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患者处于末期疾病或持续植物人状态的情况下。
患者健康信息的保密
所有医疗保健提供者都必须遵守各种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管理着患者健康信息的披露。作为一般规则,提供者必须对其患者的信息保密。当然,这条规则有许多例外。
根据所在州的执业许可法,医生可能被要求保护患者信息的机密性;不正当的披露可能会使医生受到违纪处分。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还必须遵守有关患者医疗记录保密性质的法律,并且通常必须符合其认证机构的标准,这可能要求制定有关患者保密信息的政策。
某些类型的患者健康信息可能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例如法律限制发布有关艾滋病毒检测或酒精和药物滥用治疗的信息。隐私条例规定,所有医疗保健提供者和组织必须遵守受保护的患者健康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
一般来说,未经患者授权,不得发布患者的医疗信息,但有例外情况。例如,卫生保健提供者可能被强制披露某些患者信息,如传染病、出生、死亡、虐待老人或州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报告事件。同样,“警告义务”可能要求医生警告第三方患者的传染性状况或暴力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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