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术聊天,直播吸引,虚假恋爱,骗取信任,业绩分成,发展下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尚国峰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三案51人,涉案被害人146人,诈骗金额达212万余元。
璧山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范某某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不同据点,以业务员冒充网络女主播身份诱骗被害人进行虚假恋爱,进而通过直播平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手段进行诈骗。
话术聊天,直播吸引。该诈骗团伙招聘被告人谭某、罗某等人为女主播,在合作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招聘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身份,在多个相亲类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专门添加男性为好友,通过预先设计好的诈骗“话术”与男性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指定直播间观看直播。业务员与女主播配合,让被害人相信与其聊天的“好友”就是女主播本人。
虚假恋爱,骗取信任。业务员在聊天中向被害人主动示好,假装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开始以过生日、直播PK需要支持、与公司解约要完成充值任务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和购买平台虚拟礼物,以表白、见面等“情感套路”诱骗被害人上当,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业绩分成,发展下线。骗取的钱财由网络直播平台抽取8%到9%的提成后返还给该诈骗团伙,被告人范某某系该诈骗团伙组织者、管理者,负责联系网络直播平台,与平台进行资金结算,收取和支配诈骗钱款。据点主管、业务员、女主播领取底薪,并根据诈骗“业绩”分成。该团伙在璧山、铜梁、永川等多地设立诈骗点,发展下级代理,进行诈骗业务指导,向下级代理收取诈骗业务提成。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等5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缴纳罚金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罗某某、朱某某等其余50名被告人亦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相应被害人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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